《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申领举报奖励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信息、联系方式等。
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外,如果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结合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1%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元。《举报奖励办法》着力简化申领举报奖励流程,将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需要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奖励发放时间,方便群众领取。
为方便群众举报,本市统一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投诉受理渠道。举报人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北京“因地施策”推进中小学岗位区级统筹管理2023-03-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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