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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帮助他人性侵同学 被判强奸罪

2015-06-05 10:34  来源:阜阳新闻网

辍学后,她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男子,并帮助不良男子骗来老同学,灌醉后实施侵犯。日前,15岁的小秀被判犯了强奸罪。

她帮社会男子灌醉老同学

30多岁的阿松平日里游手好闲,经常纠集一帮辍学的人“鬼混”。经人介绍,阿松认识了初二就辍学的小秀。小秀的噩梦从此开始。几次接触后,阿松说想找女生一起玩玩。把阿松视为心目中“江湖老大”的小秀,赶紧答应了。

去年7月8日晚9时许,小秀约了自己以前的同学小丽、小梅等到夜市吃饭。席间,阿松以各种理由和手段,不停地劝小丽和小梅喝酒。后来,小丽、小梅被灌醉,小秀和阿松一起,骑摩托车将醉酒的两人带到某宾馆。当日,阿松侵犯了醉入梦乡的小丽。

3天后,阿松、小秀等再次约小丽等人,阿松想侵犯小丽,遭到拒绝。小秀在一旁劝说并威胁小丽服从,小丽再次受到阿松的侵犯。

她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

日前,界首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小秀自初中二年级辍学,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一时贪图享乐,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案发后,在小秀父母、法官的教育及学校的大力配合下,小秀又重回校园,有悔悟表现,且小秀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被告人阿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小秀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应多关注辍学未成年人

直到被判刑,小秀和家人也没意识到小秀触犯了刑法,犯了强奸罪。

对此,界首市法院法官解释说,我国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但有以下情况时女性可成为强奸罪主体:女性教唆、帮助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小秀帮助阿松想方设法侵害老同学,构成了强奸罪中的帮助犯,因此也被判定为“强奸罪”。

上述法官建议,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同时,多关注未成年人尤其是辍学未成年人的行踪和心理变化,及早发现偏离轨道的行为,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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