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于先生将车停在朝阳区青年路红门村一条路上,下车时不慎掉进一口无盖井中,导致左腿骨折。接下来的两年里,于先生找井的负责方无果后,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索赔16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法官到事发地进行勘查。
昨天上午9点,记者随案件的主审法官陈建斌来到朝阳区青年路红门村一条路上。当年那口没有井盖的雨水井如今已经安装了箅子,上面没有标示,路对面是一个小型水果超市。
事发在2012年4月22日。当天,于先生开车至此,打算去买点水果。停好车后,于先生打开车门下车,直接掉入无盖的雨水井里。经检查,于先生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据了解,雨水井深1米多,于先生踩空摔伤后是水果超市的老板娘把他拉了出来。
陈建斌法官介绍,很多圆形井盖上都有雨、污等字样,据此可以基本判断井盖的权属单位,但本案涉及的这口井上没做任何标记。
昨天上午10点,记者跟随法官来到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涉事井具体归哪个单位,他们会按照程序调查。随后,陈建斌法官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传递了调查提纲,就井的归属问题希望对方在15日内给予答复。
于先生的律师周春花说,于先生在2012年9月份曾就此事起诉过,但由于被告主体不明确而中止。后经走访调查,于先生于2014年5月再次提出诉讼,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被告。他诉求医疗费等各项赔偿共16万元。
于先生认为,井盖丢失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主体,危害公共安全。他们认为,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雨水井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至今未对雨水井权属进行明确管理,应对此负责。
2012年9月,于先生第一次将朝阳区水务局告上法院。但开庭时,朝阳区水务局明确表示涉案雨水井不归其管理。随后,周春花持法院调查令再次来到朝阳区市政市容委,该部门答复建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此后,法院又将排水集团追加为被告。
2013年5月,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未能进入实体审理。去年5月,于先生再次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告上法院。他认为井盖权属无法获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井盖综合协调管理部门,未对井盖权属明确管理,对此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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