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2008年8月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8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俞某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中路北首吉吉理发店内,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与卖淫女洪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50元作为嫖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王风香、姚德海的证言,嘉善县中医医院化验单,情况说明,人口查询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静中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薛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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