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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等不到公交车扬言烧公交被拘留7天

2014-07-25 12:54  来源:钱江晚报

左等右等,公交车就是不来

杭州警方统计了一下,今年7月,到昨天为止,杭州“12345”热线接到了5起“扬言投诉”。7月22日那天,公交三公司也接到了一起。

啥叫“扬言投诉”呢?当事人情绪激动,诉求有合理有不合理,但最后都跟上了这么一句:如果你们不怎么怎么样,我马上去公交车上放火了,我马上就去挖家边上的煤气管道了……

这性质,不仅仅是“不对”一词就可以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的。杭州警方在查明案情之后,已经对两名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公交车等好久都不来

愤怒的他扬言

要烧公交车炸公交公司

小陈,1988年出生,安徽人,在杭州帮老板卖地板。

他出门一般都是坐公交车。

7月21日上午8点,小陈在登云路小河路口等129路公交车,左等右等,老半天车才来。

次日,也差不多是同样的时候,小陈又觉得129路来得实在太慢。

于是,这两天,小陈都打了公交三公司的办公室电话,气鼓鼓地说要把129路烧了,要把公交三公司炸了。

工作人员不敢怠慢,马上把这一情况告知了交通治安分局,民警迅速出警,7月22日下午在望江街道某小区找到了小陈。

在他的出租房里,民警没有发现危化物品。一问,小陈说了自己如此扬言的荒唐理由。

7月23日,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小陈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

邻里纠纷没处理好

他致电12345说

“已买好汽油报复无辜老百姓”

和小陈一样荒唐的还有临安男人老陈。

7月10日,临安人老陈和邻居因为建房问题起了纠纷。

老陈邻居自建的住房其实是违章建筑,当时邻居和老陈约定,若老陈不干涉,邻居会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辟出一块,修一条便于老陈进出的水泥路并建一道防护的围墙。

但是,路和围墙修好之后,因为其它原因,老陈还是举报邻居建违章,最终导致违章被拆。

邻居火大,就去损毁那条水泥路,村里的人和民警都来了,让双方都别激动,协商解决。

老陈还是激动,次日一早他打了12345,说自家道路及围墙被毁,警察不管,所以他要报复无辜的百姓,并已经买好汽油,要在一个星期内去烧公交车。

临安警方很快就找到了老陈和邻居,对邻里矛盾进行了调解。

老陈因为这行为,警方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在通报案情的时候,杭州治安支队夏国良副支队长说,“这两个案例,如果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去反映他们各自的问题,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也问过他们,他们都是挺后悔的,说是当时脑子一热,无法自控。”

延伸开去,夏国良特别提到问题的另一面,“一旦市民听到当事人类似的扬言,首先是要冷静,然后及时报警,并且慎重判断,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扬言实施”

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是怎样一个概念?

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黄品大队长给出了详细的解释:“首先,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宣称,或者向大众媒体宣传,或者在互联网上宣称,或者向有关部门宣称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特别注意,除了市民较好理解的在公共场所宣称,向有关部门宣称也包含在这一概念之内。

以上说的,是治安案件的范畴。

如果事态升级,那就是刑事案件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品把法条里的三个关键词一一解释。

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而且还包括对某种信息进行加工、修改。

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虽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也认定为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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