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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未婚妻12万彩礼 办完婚礼后对方与别人领证(2)

2013-10-21 17:04  来源:中国江苏网

  ■对话法官

  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予物

  记者:彩礼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法官:彩礼,也称为聘礼或者聘金。由于各地风俗民情不同,当事人经济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彩礼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予物。

  记者:我国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返还彩礼?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记者:在给付彩礼时如何保存证据?

  法官:应该通过媒人或者本村有名望的人转交,一旦女方否认收到彩礼,转交的人可以出庭作证。

  ■法官提醒

  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一、如果双方只办理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由于不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彩礼仍然需要根据给付彩礼的男方的要求予以返还。

  二、要求返还彩礼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男方提出退还彩礼要求而遭到拒绝时开始计算。

  法官名片

  张林

  男,1983年生,沛县法院魏庙法庭审判员,自2009年独立办案以来,共审结1400余件案件,无一件发回或改判,连续两年被省高院授予“涉 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先进个人”,今年年初,又被省高院评为“省优秀法官”,被徐州中院授予“优秀法官”、“优秀青年干警”、“零发改、零信访、零违纪”荣 誉称号,多次被沛县法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标兵”等称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周开庭公告

  (10月21日-25日)

  10月21日14:30,原告苏州崇高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与方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第32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赵涛。

  10月22日14:30,上诉人徐东泽、吕艳、朱峰与被上诉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中山支行、原审被告沈桂民、董宏礼、张西党、仲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张明。

  10月23日9:10,上诉人冯夫同与被上诉人董美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第14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袁涌。

  10月24日9:10,上诉人张静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第40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王超。

  10月25日9:30,上诉人徐州绒冠高科天地缘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铁热轧厂有限公司票据侵权纠纷一案在第29法庭开庭,主审法官李清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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