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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包皮手术生殖器被烧伤未保住 医院赔49万

2013-09-11 13:13  来源:法制网
 一次小小的包皮环切手术,由于术后治疗过程中的错误操作,竟酿成一场重大医疗事故,受害人郑某被剥夺了男人的自尊和“性”福!近日,江西省九江市 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首例男性生殖器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49万元,原告郑某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 发生后另行主张,同时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9日,郑某在某民营医院行包皮环切术,术后又进行短波治疗,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强度过大、时间过长,致郑某阴茎及会阴部烧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因治疗效果不佳,郑某又先后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同济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其生殖器最终还是没能保住。

  2013年4月,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民营医院在对郑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郑某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 系,郑某因包皮环切术造成阴茎龟头及阴茎大部分缺失,性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评定为三级。郑某在该民营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实际经营者是某医药公司。

  2013年5月,郑某将该民营医院及医药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10万余元人民币的索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民营医院辩称已将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某医药公司,应由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药公司辩称其与医院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至被告民营医院处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原告郑某到被告民营医院行包皮环切术,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有 明显的医疗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民营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民营医院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已构成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药公司明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与民营医院签订协议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经营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由于原告的医疗损害发生在民营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医药公司期间,故被告医 药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吴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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