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长春镇青年小峰与小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民间习俗订婚后,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同居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就激化了对定亲彩礼的分割矛盾,过早的卷进了不必要的生活烦恼。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小峰与小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现小峰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应予适当返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数额。遂作出判决女方小方、陈某琴返还彩礼30000元。 (通讯员 胡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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