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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女教师失手杀死13岁儿子 律师做无罪辩护

2013-03-06 11:10  来源:中新网

 5日上午,曾在坊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浙师大女教师蒋某失手掐死儿子一案在浙江金华中院开庭审理。

  2012年5月6日,浙师大女教师蒋某在自己家中,因催叫儿子赵某起床未果,多次采用手掐赵某脖子的方式,致赵某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赵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颈部皮下、心、肺出血。

  2012年9月,经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蒋某患有强迫型人格障碍,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蒋某几度哭泣,几次走神。她说一直以来,儿子是她的生活重心。为了儿子,她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她承认自己有罪,一直在忏悔,自责,在煎熬。

  5日上午的庭审中,蒋某是否在主观上故意伤害他人和蒋某儿子赵某的死因成为争议的最大焦点。

  争论一:是否存在故意伤害

  据媒体报道,该案被移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专门指派了业务骨干承办此案。为查清相关情况,承办人员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学校、医院等处了解情况。

  5日上午,经全面审查证据后,公诉方综合认定蒋某在实施犯罪时,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其子赵某某的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将其提起公诉。

  蒋某的第一辩护人、律师吕俊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这起事件完全就是意外,因此她为蒋某失手掐死儿子作无罪辩护

  她说,被告人根本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自己儿子的动机。无论是将某的父母、兄弟,还是丈夫、同事,都提到蒋某与儿子的关系极好,用证人的话说:“赵某是蒋某的生活中心,蒋某对他太仔细了,太宠了。”起诉书中也提到,蒋某用手掐儿子的目的,是为了叫他起床。

  “既然目的是叫他起床,就显然不想伤害他。”吕俊表示,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蒋某有没有用很大的力气去掐儿子。尸检报告虽然认为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而亡,但颈部未见明显的扼痕,更没有抵抗力。

  蒋某的第二辩护律师严亮奇则作独立辩护说,将蒋某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客观。他说,虎毒尚且不食子,更何况蒋某爱子如命,其不可能故意伤害其亲爱的儿子,这明显有违常理。

  案发前,蒋某和儿子赵某之间曾有过“掐脖子”游戏的经历,事发当天,儿子因为拒食胎盘而赖床且据不配合蒋某对其的安排,这挑起了被告人高度敏感的神经;而蒋某性格偏执,带有一定的强迫性人格障碍,在照顾儿子的事情上更是具有“说一不二”的“权威”,这也是酿成惨剧的间接原因之一。

  争论二:儿子赵某的死亡原因

  除了公诉方的指控罪名,蒋某的儿子赵某的死亡原因也成为了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意外,一个没有查清的案子。”蒋某的第一辩护人、律师吕俊说,“这并不是像鉴定书里说的,他就是被掐脖子掐死的。这可能是一种万里挑一、无法想象的意外。”

  她说,尸检报道虽认为颈部伤痕可由掐颈形成。但被告人蒋某在5月6日所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提到一个星期前曾经给孩子刮痧,案发当天还可以看到痕迹。“那么,尸检报道中的颈部皮下出血是否可由刮痧造成呢?”吕俊提出疑议。

  进一步的,她表示,因为赵某的胃里已检测出安定成分,也不能排除安定的负面影响。

  对此,公诉方当庭表示,安定不可能成为死亡结果,因为蒋某之前也曾数次给儿子赵某服用过此药,并无意外发生。至于刮痧,则只是对皮肤表面造成轻微损失,无法解释被害人赵某心脏和肺部都有出血的事实。

  公诉方认为,蒋某故意伤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过,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方也向法院建议,蒋某发生事件后,主动要求其丈夫报警,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工作人员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此,蒋某的辩护律师吕俊,持乐观态度。

  此案,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中新网记者将持续关注。(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胡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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