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高等法院对李昌奎恶性杀人案件重罪轻判的感慨
这很显然,是一起枉法的丑闻!无论怎么说,这个故意杀人、强奸法犯没有活下去的理由(他将人杀死后又奸尸,足见其恶性十足)。就是因为他投案自首也不能获得减免,要维护法制的尊严才行。就应为投案自首而获得不死的减刑,这不是在鼓励杀人案件吗!?随便杀了一个人,只要有投案情节,就会获得减免,杀人案件能杜绝或根治吗?
重案轻判(就是制造司法混乱),轻案拘留,一般案件也就批评教育一下就拉到,这就是司法独立的悲剧!难道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和稀泥吗?必须要以严肃法治的尊严为题。只要是恶性杀人案件,不能获得减免!有很多的杀人案件是存在着故意的行为(在别人的授意下,就以“激情说”来掩盖),法院更乐意用这个”激情”之说来为某些个人开脱罪责,免于一死!所以,“激情”一说成了免死令!凡是恶性的杀人案件,都把“激情”一说当成了挡箭牌!这个“激情”说也不知道是那个人创造出来的,却能够严重的影响司法实践?能给恶性案件提供一种不死的保护,这真是一个中国司法实践的创举呀!
“激情”之说符合法律规定吗?是法条吗?为什么恶性杀人案件,一沾上“激情”二字就会萎靡呢?就会松绑呢?“激情”难道成了恶性杀人案件的保护神了吗?“激情”是恶性杀人案件的法条吗?这个害人不浅的“激情”,不应该用在司法实践上面(这让很多的恶性杀人案件获得减免,死者得不到伸冤!将“激情说”而用在某件事情上倒是比较合适(比如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上面,助人为乐上面,这都行,会得到人们的拥护的,用在司法实践上面是万万不行的),说以,我们要坚决取缔“激情说”,必需要以法律发规为准绳才行的。
这么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案件,就因为他投案自首而获减免,这也拿咱们中国的法律太不当事儿了吧!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就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和结果吗?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有一天,有人把这位法官的老婆奸淫后再杀死,只要是投案自首?就可以减免,不判死刑,可能吗?从任何角度来看也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会给这位杀人强奸犯,从轻发落,不就是因为强奸和杀死的不是他的家人吗?
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一点都没有问题!是谁在为这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开脱了罪责呢?
我们不但要进行监督,还要进行舆论的方面的唤醒和动员,必须要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武器。来捍卫社会主义法治。这样的司法独立坚决的杜绝才行,否则,会搞乱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我们要像对待“药家鑫的案件”一样来关注这个案件和看待这个案件的发展。要对此案件的发展继续关注。不对此人进行死刑的判决,我们决不停止舆论的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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